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2、按原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度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年度没有缴费的,指数为零;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额计算该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费的不计算指数)。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91 X92 X93 X94 X95 X96 Xn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N
C91 C92 C93 C94 C95 C96 Cn
其中:(1)1991年至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与1991年至1995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的比值取指数。
1991年至1995年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省劳动厅劳险字[97]151号文件规定的岗位工资和省劳动厅劳资字[96]42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性补贴。“统标补贴”是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2)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X96…Xn)与全省职工各年度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
1991—1995年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和统标补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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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 1995年 │
│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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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资│ │ │ │ │ │
│ (月) │112.62 │122.23 │149.65│ 221.22 │269.98 │
├────┼────┼────┼───┼────┼────┤
│统标补贴│21.73 │30.74 │40.74 │ 44.75 │46.31 │
│ (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