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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2、按原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度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年度没有缴费的,指数为零;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额计算该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费的不计算指数)。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91 X92  X93  X94 X95  X96     Xn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N
                 C91 C92  C93  C94 C95  C96     Cn

  其中:(1)1991年至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与1991年至1995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的比值取指数。
  1991年至1995年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省劳动厅劳险字[97]151号文件规定的岗位工资和省劳动厅劳资字[96]42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性补贴。“统标补贴”是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2)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X96…Xn)与全省职工各年度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
  1991—1995年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和统标补贴为:

┌────┬────┬────┬───┬────┬────┐
│  年份│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 1995年 │
│项目  │    │    │   │    │    │
├────┼────┼────┼───┼────┼────┤
│标准工资│    │    │   │    │    │
│ (月) │112.62 │122.23 │149.65│ 221.22 │269.98 │
├────┼────┼────┼───┼────┼────┤
│统标补贴│21.73  │30.74  │40.74 │ 44.75 │46.31  │
│ (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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