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提高教师待遇。乡镇、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划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和支持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的责任。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4.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市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予以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5.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定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设立并逐步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全省建立助学制度;加强对市、县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6.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实行省辖市市长、县长负责制,并纳入省对各省辖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管理和发放,必须上收到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县、乡财政体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银行按时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