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豫政办[2002]4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完善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1.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分析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保证经费投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进一步增强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及《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1〕49号),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2.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本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豫政办〔2002〕46号),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编制,认真组织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