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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类别 │ 教职工与学生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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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城市│ 1:12.5 │
│(含职业高中)│县镇│ 1:13 │
│ │农村│ 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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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 │城市│ 1:13.5 │
│(含职业初中)│县镇│ 1:16.5 │
│ │农村│ 1: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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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城市│ 1:20 │
│ │县镇│ 1:23 │
│ │农村│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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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
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现就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精神为指导,保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优化教职工队伍,实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核定范围
教育部门所属并由各级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初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三、核定内容及方法
(一)核实中小学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
按照省教育厅《2001河南省教育统计提要》的统计口径,由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核实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中小学教职工人数和学生人数,并报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审定。
(二)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各中小学要据实填写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的相关统计报表。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辖区内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辖市编制部门;省辖市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逐县(市、区)审核汇总,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编制部门;省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经调查核实的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逐县(市、区)审核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