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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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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类别     │ 教职工与学生比  │
├───────┬──┼──────────┤
│高中     │城市│ 1:12.5      │
│(含职业高中)│县镇│ 1:13       │
│       │农村│ 1:13.5      │
├───────┼──┼──────────┤
│初中     │城市│ 1:13.5      │
│(含职业初中)│县镇│ 1:16.5      │
│       │农村│ 1:18.5      │
├───────┼──┼──────────┤
│小学     │城市│ 1:20       │
│       │县镇│ 1:23       │
│       │农村│ 1:25       │
└───────┴──┴──────────┘

  注: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

  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现就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精神为指导,保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优化教职工队伍,实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核定范围
  教育部门所属并由各级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初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三、核定内容及方法
  (一)核实中小学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
  按照省教育厅《2001河南省教育统计提要》的统计口径,由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核实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中小学教职工人数和学生人数,并报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审定。
  (二)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各中小学要据实填写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的相关统计报表。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辖区内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辖市编制部门;省辖市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逐县(市、区)审核汇总,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编制部门;省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经调查核实的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逐县(市、区)审核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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