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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完全小学规模在9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核定为2个,即教务处、总务处。900人以下的小学,不核定内设机构,可配备专职中层领导或专职人员。
  (二)中小学领导职数。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在10名以下的配校领导1至2名,编制在11至50名的配2至3名,编制在51至200名的配3至4名,编制在201名以上的配4至5名。
  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内设机构数各配1名。
  (三)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结构比例。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四、工作要求
  (一)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省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各省辖市、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审核工作,报省政府审定。省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意见;同级编制部门按照省定编制标准和当地生源数量的变化,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编制本地区的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教育部门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人员编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中小学人员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加大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全面推行聘用制。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科学设岗,按岗聘用,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坚决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认真清理在编不在岗的各类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三)优化学校布局,精简教师队伍,提高办学效益,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的学校合理流动。
  (四)撤销乡镇教育办。乡镇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五)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编制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河南省中小学人员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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