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各地要抓住当前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和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统一管理的有利时机,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中小学教师编制的规定,切实搞好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重新核定工作,坚决清退借调、临时聘用和“双减”分流人员,大力精减超编人员。县乡财政部门对财政供给人员的管理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增加财政供给人员。对借调、临时聘用和“双减”分流人员财政一律不再供给任何经费。对今年县乡机构改革精减分流人员,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逐步取消财政经费供给。
改革财政支出管理体制。各县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集中资金用于教师工资发放。除上级财政追加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专款外,各县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要首先用于教师工资发放。要继续推进部门预算、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国库集中收付、会计委派和政府采购等改革,建立新的支出管理机制,增加县级财政可支配的财力。
加大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逐县核实财力水平,在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补助财力困难而主动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教师工资发放的县。各省辖市政府要调整市对县财政体制,保障县级政府正常履行职能的财力需要;同时,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对财力不足、按时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建立工资专户制度,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各县财政的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可用于工资发放的收入和资金,要首先进入教师工资专户,专户资金达到核定数额后,其余财政收入和资金才能进入原国库存款账户。各县要全面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在编制部门核准编制的基础上,逐校逐人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档案,人事、教育部门核实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核定工资总额,并通过代理银行将工资款直接划入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发放教师工资时,任何单位不得代扣捐赠、集资摊派等费用。
三、建立县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县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政府落实保障教师工资发放的各项措施。
对本级财力能够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却拖欠工资的县,省辖市财政部门要按其拖欠数额扣减税收返还,直接拨入该县教师工资专户,帮助落实工资发放资金。凡是不能按时发放教师工资的县乡,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考察,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截留、挪用、滞留财政安排的工资性资金和省市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进人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