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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干部工资责任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按时
 发放县乡教师干部工资责任制的通知
 (豫政[2002]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时发放教师干部工资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近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精神,积极采取措施,集中财力用于县(市、区)、乡镇(以下简称县乡)教师干部工资发放,全省欠发工资问题得到明显缓解。为进一步促使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干部工资,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实行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干部工资责任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工资的责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市、区)级统一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1〕109号)的规定,县级政府对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统一管理,对按时发放教师工资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教师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对历年拖欠的教师工资也要制定计划,根据财力情况,限期补发。
  省辖市政府对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工资负领导和监督责任,要把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工资作为考核县政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为确保县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省政府将按时发放县乡教师工资纳入省对各省辖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同时,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省政府将根据其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教师工资发放。
  二、完善县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保障机制
  大力组织收入。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要依法打击各种偷税、逃税、抗税、骗税行为,加大对越权减税、免税、缓税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虚收、空转财政收入,切实提高收入质量,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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