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外国专家局和省教育厅对从事高层次软件研发和软件教学人员出国培训、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我省讲学和工作给予一定资助。
八、对获得博士学位在我省创办软件企业或从事软件教学或从事软件研发的软件人才提供一定的博士启动费。
九、对于软件人才或有发明创造的软件研发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落户,免交城市增容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和户籍关系可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十、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软件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岗位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评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并可以先聘任,后评审。
十一、为软件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条件。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的软件人才可优先获得政府提供的资助资金,其申请科技贷款、创新资金、风险投资资金、贷款担保资金时,可优先获得支持。
十二、允许群体或个人持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凡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如投资各方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三、软件人员取得的股权收益,继续用于本企业软件的研发或生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十四、在软件企业和软件学院工作的留学人员所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确认后,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五、各级政府对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出境)在审批程序上给予特殊办理。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澳门的软件企业,其软件人才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视情况按需发给相应有效期的签注。
十六、各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在软件学院或已认定为软件企业工作的年薪在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软件人才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50%,可当年补助,也可累计几年集中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购房和购车的总金额。上述人才离开我省软件企业即停止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