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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
 (辽政发[2002]38号)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作为信息产业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基础的软件产业,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实践证明,大力发展软件产业的关键是抓好人才资源的开发。为加快软件产业的发展,培养、吸引和鼓励软件人才在我省创业,实现建设软件强省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软件人才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通过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获得系统设计师(高级程序员)或网络设计师以上资格的从事软件研发、软件教学、软件企业管理的人员。
  二、每年从省政府设立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拨一部分用于软件人才的培养、引进和鼓励软件人才在我省创业。
  三、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全面启动中小学计算机基础教学。在普通高中及县城以上初中已开设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基础上,2002年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初中开设;2003年在所有的初中和县城以上的小学开设;2004年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小学开设,2005年实现全部小学开设计算机基础课。
  四、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或开设软件专业,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要扩大软件及其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到“十五”末期,全省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软件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总规模要达到15万人,每年向省内输送软件及相关专业人才3至4万人。加大软件及其相关专业博士点和硕士点的建设力度,扩大招生规模。
  五、省政府安排部分资金支持高等院校联合科研院所和企业创办软件学院,加速复合型软件人才和实用型软件人才的培养。制定有利于培养实用型软件人才的招生政策,采取多种培养模式,培养既懂专业又精通软件的复合型人才,特别要注重培养精通外语的复合型软件人才。
  六、加强教学基地建设和社会力量办学,在软件企业和相关企业建立高校软件专业的教学实习基地;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软件技术培训,可根据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报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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