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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城市防洪建设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江苏省防洪条例》的规定及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城市防洪工作;省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省计委负责综合协调。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和本地实际,确定当地有关部门在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方面的职责和分工。
  三、切实搞好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为加快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步伐,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首先搞好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一)城市防洪规划是流域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制定城市防洪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流域、区域情况,结合城市特点,把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水环境保护等有机结合起来。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中,要进一步强化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利、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各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对规划成果负责。
  (三)城市防洪规划的审批,由各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初审,经上一级水利、计划、建设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在规划基础上,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和审批。
  四、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等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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