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
(苏政发[2002]86号 2002年7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各地在抓好流域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着手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全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进展不快,多数大中城市的防洪标准偏低,排涝能力不足,已成为我省防洪减灾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与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不相适应。为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全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分期实施,依托流域、区域防洪工程,构筑城市防洪体系,实行治理、开发、保护、管理并重,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途径,提高城市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在继续抓好既定流域性、区域性防洪工程和水资源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根据国家制定颁发的城市防洪标准和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抓紧编制完成城市防洪规划。省辖市总体防洪规划标准为:到2010年,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四市城市中心区达到200年一遇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力争到“十五”期末基本建成城市防洪主要工程,初步形成全省大中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市达到50年一遇以上。
县级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目标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十五”期末达到20年一遇以上。
二、建立地方政府分级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
城市防洪的责任主体是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把城市防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行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制。省政府对各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市政府对各县(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分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认真检查考核。各市县政府的市长、县长对城市防洪工作负总责,协调水利、计划、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组织防洪工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