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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建立责任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改进贷款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责成各省辖市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建设厅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要充实人员,建立健全专职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水平。要尽快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监督管理系统,与建设部和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建立省辖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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