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管理中心聘任。各管委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中心负责人的建议。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中心的人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调整后,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当地政府委托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规定》(国办发〔1996〕34号)进行管理。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规定执行。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办法出台前,仍按照《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规定执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管委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商业银行中,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管委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帐时间以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帐时间为准。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规范发展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