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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苏政发[2002]87号 2002年7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省辖市要按照《条例》规定,于今年7月底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管委会组成为: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房管(或建设、房改)、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南京市不超过30人)。管委会委员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各省辖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对少数资金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的,可改组为分支机构。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各省辖市要按照“冻结(人员编制、资产)、清理(资产、人员、帐务)、审计(认定)、移交”的要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分步实施,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范、调整工作。第一阶段,传达贯彻会议和文件精神,冻结人员编制、资产。第二阶段,调查清理,制定机构调整方案。第三阶段,审计认定,办理移交,调整到位。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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