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关于村内筹劳管理的办法
(浙委办[2002]39号 2002年8月13日)
为了加强对村级集体组织筹集劳务(以下简称“筹劳”)的规范管理,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村内筹劳管理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筹劳的原则、对象、标准
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按照“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向村民筹集。
筹劳对象限于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以资代劳工价按照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未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不得按此管理办法向农民筹劳。
二、减免规定
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烈军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孕妇、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等,可以不承担出劳任务。
对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劳任务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提议,本村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减免出劳任务。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劳。
三、劳务使用
筹集的劳务主要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农村中小学校舍修缮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严格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在农闲期间使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筹劳的用途,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
四、筹劳程序
需要向农民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前制订计划,作出预算,提请村民(社员)会议或经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经批准的筹劳项目、标准,须在15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及时组织分发到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