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云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2002年8月29日
云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消防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设市城市和县城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消防规划,是指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城市消防安全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专项规划和单独编制的消防专业规划。
第四条 城市消防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作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时,其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建设应当依照城市消防规划实施。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
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费用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设市城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县城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单独编制城市消防专业规划。
第七条 承担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