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4.原省级所得税〔包括在市县征收的原省级所得税(不含省按投资比例分成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分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5.除上述以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原在省级征收的,作为中央与省分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原在市县征收的,作为中央与市县分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市县金库。省和市县共同投资原按投资比例分成的省级企业所得税,下划市县,作为中央与市县分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市县金库。
  (二)分享比例
  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市、区县、乡)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市、区县、乡)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按中央规定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另行确定。
  (三)所得税收入基数核定
  1.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个人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同时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退库及所得税收入混库等作相应调整。
  2.地方企业所得税以推算的2001年数据为基数。根据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和1998-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率计算核定。
  对1998-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率为负数的市,以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对计算所得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基数超过2001年实际入库数的市,以2001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在此基础上,按中央对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基数扣减率12%来平衡:对核定基数扣减率不足全省扣减率一半(6%)的市按6%扣减,对核定基数扣减率超过全省扣减率一半(18%)以上的市,按18%扣减。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市县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核定数额,省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地区的基数上解。
  (四)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期,按各地上划中央收入减去中央下划地方收入之差额计算确定。
  三、其他
  (一)关于与2001年省对市调整后财政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
  为保证省对市县2001年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省将根据所得税收入分享范围及分享比例情况相应调整省对各地原定的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同口径调整后,市县地方财政收入增量上交等仍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中央通过结算另外返还市县的2001年地方所得税收入基数,其比2000年增长部分,省仍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1〕3号)文件规定集中20%,实行定额上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