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2002]100号 2002年9月5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以下简称各市)实行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精神,在稳定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积极性,确保省对下财政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既定政策的继续实施,促进全省各地区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
改革的原则是:
  (一)按照中央对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内容及办法做好省对各地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1年确定的省对各地财政管理体制保持稳定,只对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引起的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变化作出调整。
  (二)以2001年为基期,基本保证地方既得利益。
  (三)考虑到所得税改革对省级财力影响较大,将中央下划的部分收入留在省级,以增强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四)省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财力全部用于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
  (五)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简单明了。所得税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管理体制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改革方案简单明了,便于税收征管和实际操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
  1.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及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的石油石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继续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金库。
  2.中央按相关因素划分给我省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收入,划入省级金库。
  3.中央下划的金融与保险业、烟草加工业、烟草公司及烟草品牌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网,国税征收部分)、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分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