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各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本地市资源统计年报。国有林以林场(站、圃)、自然保护区等为单位,集体林以县(市)为单位,逐级统计上报。
第十三条 要配备业务熟练的专人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员要接受业务培训,持证上岗,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的,要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划分3个保护等级:
(一)一级保护。防护林中的天然原始林,特种用途林中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二)二级保护。防护林中的天然次生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科学实验林以及生态地位非常重要、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的森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三)三级保护。防护林中的人工林,以及一、二级保护之外的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禁止商业性采伐。
一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
二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可进行更新或适当强度的抚育性质的采伐。
三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可进行更新或者抚育性质的采伐。
第十六条 抚育要保证不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不造成特种功能降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抚育采伐,采伐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一)郁闭度为0.8以上(含0.8),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
(二)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三)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
(四)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超过标准的林分。
第十七条 实行更新采伐的防护林必须是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超过防护成熟龄一个龄级以上的森林;濒死木超过40%的林分;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国家重点特种用途林的更新应根据其功能下降程度、林分状况、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