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搞好土地资本运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合理利用土地,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精神,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顶山市辖区内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实现集中统一供地,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委托平顶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代表政府在市区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土地的招标、拍卖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土地必须进行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期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六)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需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
(九)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拟转让的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三)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