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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失效]

  (十一)工商部门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支持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查处违法性病诊疗广告。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解决城镇职工中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病人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办法。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十三)城管、电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乱涂乱贴的性病诊疗广告的治理。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有计划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推广使用质量可靠的安全套。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消毒管理的规定,必须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卫生用品,经严格消毒处理后统一销毁,并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保育、整容、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公共浴池(桑拿)、游泳池、理发店、美容店、按摩院、歌舞厅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 。
  从事保育、理发、美容、公共浴室、保健按摩、歌舞厅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艾滋病、性病相关项目的检测。检测方法应当简便,检测费用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列的相关行业对毛巾、卧具、浴具、坐便器等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必须按国家规定消毒合格后方可供顾客使用。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婚前体检中增设艾滋病筛查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检查发现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应提出医学处理意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肺结核病人、孕产妇、手术病人的艾滋病监测。
  第十四条 供血单位在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必须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梅毒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予以销毁,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供血者名单。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艾滋病、性病的主动监测,对特定人群定期进行艾滋病、性病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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