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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2年7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经国家划定的,采取免疫、非免疫及有关控制措施,不发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禽流感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在本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提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运转必要的经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规划和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建成完备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和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其动物疫病的防治、检疫、监督、监测手段和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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