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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2002第二次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植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类型有:
  (一)国有民营科技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三)私营科技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科技企业、合伙科技企业、科技个体企业);
  (四)以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主要成分的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五)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科技企业);
  (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科技企业。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以下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一)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的在职科技人员;
  (二)国家机关中经批准辞职、退职的有科技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归国留学人员;
  (四)其他有技术专长的人员。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转换机制,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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