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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预[2002]1830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包括公用支出和专项业务费两部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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