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电采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监督。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与《优惠办法》同步实施,原电采暖有关优惠政策与本细则矛盾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二: 北京市电采暖低谷优惠用电价格联动实施细则(试行)
一、电价联动实施原则
(一)根据《通知》精神,实施电采暖优惠政策导致供电企业的电费减收,由电网经营企业按照售电收入减收与购电费用减支相平衡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组织发电企业实行电价联动。
(二)实施电采暖优惠政策导致供电企业的电费减收金额为京津唐地区本年度平均售电价和低谷优惠电价的差额与实际发生的低谷优惠电量的乘积。
(三)通过电价联动,电网经营企业减支的购电金额为各发电企业的协商电价低于其临时结算电价的差额乘以其低谷认购电量的资金总和。
(四)对于电价联动涉及的资金单独核算,并进行收支平衡计算,不足部分下一年度补足,超出部分滚存次年使用。
(五)为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电网经营企业需将经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的年度低谷优惠电量预测值、电价联动执行情况通报各发电企业。
二、电价联动实施方法及程序
(一)电网经营企业应做好年度实际发生的低谷优惠电量的统计工作。
(二)京津唐电网统调电厂(不含5万千瓦及以下非供热机组)都可以参与低谷电量认购。
(三)发电企业参与电价联动享受以下优惠:
1、参与电价联动的发电企业在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年度计划正常调整的基础上,增发认购的电量。
2、参与电价联动的发电企业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和11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低谷用电优惠期间,根据其认购的低谷电量,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其调峰幅度。
(四)实施电价联动的程序。
1、电网经营企业在每年11月,根据电采暖用电需求制定下年度低谷电量认购方案,经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通告各发电企业。
2、电网经营企业在每年12月,组织各发电企业认购下年度低谷电量。
3、本着自愿、保本、微利的原则,各发电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结合本年度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报出低谷电量的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电量。考虑到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价为0.2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报价应不高于0.16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