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中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项目,以及大型购置项目中的预算数额较小的单台购置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申报书(B)并附相关材料。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中除前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类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申报书(A)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由基层单位逐级上报至一级部门。
(二)一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需求项目库。
(三)一级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对部门需求项目库中的项目排序后,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汇总向财政部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五)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一级部门申报的项目严格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部门后,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分部门排序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十九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门和一级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并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专项评审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一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