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排序
一级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审核后,按下列原则排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排序。
(三)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项目,经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按照现行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
(三)本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一级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由项目申报书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组成。其中,项目申报书分为项目申报书(A)和项目申报书(B)两种类型。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并由一级部门统一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