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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预[2002]1831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一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略)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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