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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失效]

  法律援助事务办结后,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并将相关案卷材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存档备案。
  第八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严禁向受援人或相关人员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进行监督。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随时向律师了解有关情况,律师应将情况及时反映。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法律援助事务的办理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意见表》,在法律援助事务办结后由受援人填写,反馈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信息。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事务办结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律师支付办案补助费。但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支付办案补助费:
  (一)擅自终止或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二)向受援人或相关人员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四)结案材料不齐全的;
  (五)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自行接受和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办案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未完成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事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律师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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