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2%调整为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做好有关宣传和调整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