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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2%调整为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做好有关宣传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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