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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6日)废止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31日 深科[2002]115号)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中标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对软科学研究招标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单位和招标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 设立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依法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软科学研究专家组成。
  每次评标应有7名以上评标委员会委员出席。

第二章 招标项目和投标资格

  第七条 招标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公布预期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成果形式等具体指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应对促进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或者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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