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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可以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由市经济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未被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不得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十五条 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可以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但不得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签署本人姓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工艺美术大师或者民间工艺大师的署名。
  第十六条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
  (二)征集、收藏、展示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三)挖掘、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档案,保护、抢救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四)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的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
  (六)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十七条 拥有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第十八条 鼓励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并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中小企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在工作、生活方面对其给予照顾,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第二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信贷担保、进出口、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对拥有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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