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二年八月九日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拥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市经济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实行认定制度。
市经济主管部门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工艺美术协会承担。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工艺美术协会推荐,市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聘任。
第七条 申请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