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许可证按照本办法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院(所、门诊部);
(二)动物防疫组织中从事动物骟割活动的;
(三)一般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四条 动物诊疗院(所、门诊部)的技术服务人员、乡镇畜牧兽医站及一般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或动物疾病防治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以上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一)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满两年的;
(二)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三)其他不宜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六条 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县(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动物诊疗许可证》在5年内有效,持证者应在发证机关核准的区域内履行防疫义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不得从事超出诊疗审批项目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七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管理,由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