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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2年7月26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8月23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5月23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根据国家关于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精神,决定废止这3部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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