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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5.加大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力度。要继续加强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宣传,积极推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定期检查制度、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制度,对应该兑现而不予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把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位特困群体身上。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机制
   1.建立和健全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社区延伸,街道和社区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就业服务机构。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是对特困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主要依托点,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做到信息资源市、县(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共享。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将人员经费与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为特困群体实现劳动就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建立正常的特困群体登记审核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常规统计、普查、重点调查等方式,摸清特困群体的基本情况,对他们要做到职业技能、就业愿望、家庭生活情况“三清”。从2002年起,每年对特困群体要进行一次登记审核。同时,要注意充分发挥和调动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上门调查、公示等形式,对辖区内的特困群体进行审核确认,建卡造册,逐级上报,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凡经登记审核为特困群体的人员,在按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在不挑不拣工种岗位的前提下,争取年度内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各县区今年的登记审核工作要争取在8月底前完成,以后每年在3月底前完成。
   3.建立政府差额购买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7号)精神,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渠道不变,规模不减,并努力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用于促进再就业和扩大社区就业服务的资金投入。积极实施政府差额购买公益性保洁、保绿、保安等就业岗位的办法,帮助特困群体实现就业。城管、园林、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今后,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差额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特困群体再就业。
   4.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为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提供经费保证。要建立并多渠道筹集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每年按原渠道、原规模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包括再就业补助费和城镇就业补助费);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的部分资金;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等。
  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特困群体的安置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费用;职业培训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费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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