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实和加强市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委、财政、民政、公安、人事、工商、地税、工会、妇联等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特困群体的再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
(二)市区企业下岗、失业的特困群体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和申请书,在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专设窗口享受免费求职登记,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规定的各项服务。市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其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保证其不挑不拣实现再就业。各县劳动保障部门也应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为辖区内的特困群体提供有效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城镇社区居委会及其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下岗、失业的特困群体的关心、照顾,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宣传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时为他们提供各种社区就业服务,切实解决他们在社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
四、搞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切实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各部门、各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做好“下岗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互衔接工作,切实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一)对特困群体中尚未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要继续按“三三制”原则筹措资金,确保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对特困群体中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审核、按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对特困群体中符合条件尚未办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审批,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努力帮助特困群体再就业
(一)对特困群体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
大力开展对特困群体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劳动保障部门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专门设立特困群体就业服务窗口,免费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