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
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2]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7月31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保障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以下简称特困群体)再就业,对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群体的关心和照顾,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富民强市、快速崛起的奋斗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失业职工中的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特困群体的范围和对象
特困群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城镇户口人员:
(一)具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含市级劳模)下岗、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或其子女;
(二)已下岗、失业的革命烈士配偶或其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单亲家庭一人)非本人原因下岗或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四)年龄偏大(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技能偏低,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二、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目标
对特困群体,自其求职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挑不拣,实现每户至少1人再就业,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特困群体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报酬,提高生活水平,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帮助特困群体就业的常规制度,达到一人就业,一家安定,家家安定,社会稳定的目标
三、特困群体的就业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