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2]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8月1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62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取消了277项政府性基金。其中,涉及我省9项。经省政府同意,立即取消这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取消供配电贴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等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对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二、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中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四、对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落实情况,省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以后设立政府性基金的审核上报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