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连政办发[2002]134号 2002年8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中关于“地方政府应当对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评选、表彰活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技术领域组织或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单位。
第二章 评选和表彰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积极宣传和执行《
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2.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取得系列或重大的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3.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其它重要贡献。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是:
1.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取得系列或重大的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2.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3.在科技管理中有所创新或在学习国内外科技管理理论和方法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能大胆改革、勇于开拓、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振兴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三章 表彰形式
第六条 奖励设立三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