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已被《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6日)废止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试行)》、《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2]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科技局拟订的《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8月2日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应用性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推动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选条件
(一)经过技术鉴定或评审。
(二)成果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三)成果在应用过程中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评选方法
(一)组织全市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行业科技进步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制定相关指标体系,按照该体系,对参评项目进行逐项打分。根据打分结果提出奖励的初步方案。
(二)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行业初评的结果进行讨论审查核准,并对项目做出最终评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