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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已被《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6日)废止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试行)》、《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2]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科技局拟订的《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8月2日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应用性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推动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选条件
  (一)经过技术鉴定或评审。
  (二)成果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三)成果在应用过程中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评选方法
  (一)组织全市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行业科技进步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制定相关指标体系,按照该体系,对参评项目进行逐项打分。根据打分结果提出奖励的初步方案。
  (二)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行业初评的结果进行讨论审查核准,并对项目做出最终评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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