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人事代理工作内容: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四)为委托人办理有关人才流动手续。
(五)为委托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六)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鉴证手续。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委托单位、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
(八)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和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见习期转证定级手续。
(九)按照委托代办出具因办理出国(出境)证件所需的相关材料。
(十)为委托人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核定的有关手续。
(十一)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从事上述(四)至(十一)项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第六条 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与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人事代理工作实行契约化管理,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人事代理和程序:
(一)委托方向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委托的,应当提供加盖发照机关公章(或企业登记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个人委托的,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2、个人委托:填写《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
(三)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资格。
(四)委托方和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服务机构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