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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四)坚持以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为重点、兼顾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原则;
  (五)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七条 申报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具有学术价值和创造性,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本市境内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为解决本市实际问题而由市外集体和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四)依法享有著作权;
  (五)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奖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市评奖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参加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县(市)以下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次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分初审、评审和终审。具体评审办法和标准按评审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评选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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