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2]2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讲话精神,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1999年湖北省人民政府186号令颁布的《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方面成果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黄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特别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设立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市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建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