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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警备区司令部转发市政府征兵办关于贯彻修改后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汇总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在职职工数,按一定比例和单位分布情况确定预征名额,并向确定为预征的在职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发出体检通知书。
  6、对在本区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出兵数量和其他工作进行协调。根据出兵单位提出的定兵意见,确定应征对象。
  (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1、与预征对象本人及家庭建立联系制度,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建立预征对象档案资料,详细记载预征对象的去向、分布和现实表现、身体、年龄、文化等情况,做到“去向明、情况清、召得回”。
  2、根据区县征兵办确定的数额,在对预征对象考察的基础上,按照《应征公民送检评选条件》择优挑选送检人员;对在外地或者外区县就业的送检对象,及时通知其按时参加体检。
  3、确定本辖区政审工作协调负责人,及时成立政审工作班子。政审工作由本辖区的公安派出所(警署)组织实施,村委会、居委会、有征集对象的单位予以配合,对体检合格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4、按择优挑选的原则和所在区县征兵办确定的比例,从体检和政审合格、年龄和文化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中选定当年征集对象,并将初定兵名单及时报区县征兵办。
  5、组织新兵欢送工作,按时、安全将新兵送到本区县集结地。
  6、加强与义务兵及其家属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从本辖区征集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7、协调公安派出所(警署)、村委会、居委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做好征兵的有关工作。
  (三)出兵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1、根据有关区县兵役机关通报给本单位的预征对象情况,积极配合区县兵役机关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本单位的预征对象名单,并及时向区县征兵办推荐。
  2、组织督促本单位预征公民参检,确保本单位的预征公民按时到规定的区县体检站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提供预征公民的病史调查情况。
  3、配合征兵政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如实提供其现实表现和其他有关情况。
  4、配合兵役机关,做好本单位适龄公民的审批定兵、新兵欢送、跟踪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5、在职职工入伍后,积极做好有关优待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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