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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警备区司令部转发市政府征兵办关于贯彻修改后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1、汇总上报。按照规定和要求规范地整理资料,做好统计汇总,按时填报有关表册资料。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责和内容
  1、确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兵役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武部门承办,未设人武部门的,由本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承办。每年7月底以前,自行统计当年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情况。
  2、配合兵役机关开展兵役登记工作,为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并督促他们按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
  3、接到区县兵役机关及其乡镇、街道有关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的通报后,按规定的比例、数额、条件和要求,从本单位的应征公民中选定预征对象,并及时向其户籍所在的区县兵役机关及其乡镇、街道作推荐反馈。
  4、向有关区县提供预征对象的数量,原则是本单位上一年出兵数的三倍或者本单位当年适龄公民数的四分之一,在本单位有预征对象的区县数量比例相对均等。具体人选由区县及其乡镇、街道兵役部门在听取出兵单位意见后确定。
  (三)学校工作的职责和内容。
  1、将本校适龄男性学生按其户籍所在区域登记造册,并及时向有关区县兵役部门提供。
  2、根据学校所在区县和乡镇、街道兵役部门的要求,填写兵役登记通知书,按照适龄学生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注明其前往登记的地点。负责将兵役登记通知书和兵役登记表发给本校每一位适龄男性学生,并收取通知书回执。
  3、督促本校适龄男性学生按时到其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
  4、检查督促经过兵役登记的学生及时领取兵役证。
  5、在受理学生报考学校时,查验兵役证。
  二、兵员征集工作
  各区县兵役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武部要切实加强对“属地属户”开展征兵工作的领导,宣传、公安、卫生、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要主动配合。
  (一)区、县兵役机关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1、按照中办〔1999〕24号和沪委办〔2000〕3号文件的精神,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乡镇、街道人武部建设,配齐配强专武干部。
  2、加大对乡镇、街道征兵工作的指导力度,对宣传教育、兵员推荐、体检政审、审批定兵、交接输送、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实行全程指导。同时,加大对辖区内出兵单位征兵工作的指导力度。
  3、加强与其他区县征兵办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协调,保证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兵任务的完成。兵役登记后,要将在外区县就业的适龄公民名单进行列表统计,向有关区县征兵办通报,并以区县征兵办名义向在本区县或者外区县就业的对象及其单位发出预征对象通知书。
  4、按规定比例,确定乡镇、街道当年出兵任务数。征兵任务分配的依据是:各乡镇、街道的人口数、适龄公民数、应征公民数、在职职工数和上一年出兵数。农业与非农户籍比例按照市下达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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