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警备区司令部
转发市政府征兵办关于贯彻修改后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征兵办《关于贯彻修改后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上海警备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修改后的《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修改后的
《条例》,将征兵组织方式由原来实行的“条块结合”改为“属地属户”,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为此,现就贯彻修改后的
《条例》,“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兵役登记工作
按照《
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以及修改后的
《条例》规定,今后区县征兵办在每年4至5月组织基层人武部和有关学校,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在校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4月16日至30日全市统一组织登记)。其他适龄男性公民,在每年8月至9月进行兵役登记(8月15日至31日全市统一设站登记)。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内容与程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