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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工作,充分利用建设项目档案,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建设项目各环节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建立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单位以及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园林、风景名胜建设项目;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七)城市防洪、防震建设项目;
  (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
  (二)勘察设计材料;
  (三)规划材料(含建设用地批准材料);
  (四)工程报建材料;
  (五)招标材料及投标单位中标材料;
  (六)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材料;
  (七)承发包合同;
  (八)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应当有建筑工程监理合同;
  (九)建设工程质量核验材料;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十一)技术档案材料(文字材料和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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