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离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长期居住在本社区。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任期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期限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在聘期内,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签定的《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书》,加强对本街道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一)建立考核评议制度。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成员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要以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区居民满意率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 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区专职工作者实施奖惩。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扣减岗位工资和奖金。
(二)严格教育培训制度。各区县指导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关于组织社区工作者参加岗位培训及职业培训的有关规定。对新当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各区县指导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部门要坚持岗前培训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每年应参加一次区(县)级专业培训。
(三)实行合理的工资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基本工资每人每月500元。岗位工资分三个档次,主任岗位,每人每月400-700元;副主任岗位,每人每月300-600元;委员岗位,每人每月200-500元。奖金标准由各区县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依法当选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足基本工资数额的,按基本工资标准补足;超过的,不再发放基本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根据社区建设事业发展情况和全市的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受聘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退休的,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事组织关系交由所在区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四、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关系的终止、解除 社区专职工作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关系随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