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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2日)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发[2002]89号)


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完成首都“十五”计划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首都城市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整体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京发[2001]11号)的精神,现就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选举和聘用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社区专职工作者由通过社会公开招考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组成。其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聘用手续,即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后,即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不需办理聘用手续。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具有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5岁至49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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